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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阮**,女性,1990年0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3241990061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家住罗平县马街镇马街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05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10日17时许,在罗平县马街镇环镇路**榨油坊门口处,被告人阮**及阮*科、方*、阮*全等人与刘*帮、钱*丽、喻*芬因道路交通问题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阮**用嘴咬伤喻*芬左手拇指。经罗平县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喻*芬左手拇指损伤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喻*芬陈述;2.被告人阮**供述和辩解;3.证人阮*科、阮*全、龚*梅、方*、刘*帮、钱*丽等人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阮**现住罗平县马街镇马街居委会马街村石井路15号。电话:1508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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