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588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阮某某路经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区**号外道路,与被害人李某某同时看到一个被人弃置的纸箱,遂一同奔跑去争抢。后阮某某因争抢不过,遂用力将持有纸箱的李某某推倒在地,致使李某某受伤。李某某 家属报警,阮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李某某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阮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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