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县**镇**村**号。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增道路五河县双忠庙镇孙湖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忠庙镇孙湖村郭湖段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皖L*****“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阮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阮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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