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73********,汉族,高中,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现住贵州省**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20时44分,阮某某驾驶贵A9MT**号小型汽车从丹寨县金钟开发区往丹寨县城方向行驶,被丹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发现该车驾驶人阮某某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5.8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永海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贵州省**市**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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