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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3********,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祥云县**镇**村委**号,家住祥云县**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回家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停放在大理州**公司**县分公司墙角。因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告人阮某某妻子的前夫,被告人阮某某怀疑被害人李某某和妻子关系未了,为泄私愤,被告人阮某某故意驾驶自己的车辆用车尾多次撞击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车辆尾部。被告人阮某某的撞击行为导致李某某的车辆和大理州**公司**县分公司工会活动室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不同程度受损。2019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祥云县公安局祥城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3日,祥云县公安局祥城派出所收到阮某某的妻子交来的赔偿款人民币29576.60元。其中,李某某领取了人民币16923元。大理州**公司**县分公司领取了人民币12653.60元。大理州**公司**县分公司出具谅解书对阮某某表示谅解。李某某也表示对阮某某表示谅解。(注:大理州**公司**县分公司实际开支工会活动室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2653.60元。李某某实际开支车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6923.00元。)

2019年7月22日,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大理州**公司**县分公司工会活动室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580.00元,李某某的云******号轿车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273.00元,以上两项合计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8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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