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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8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9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阮某某在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生产油条时超量添加明矾,并将生产的油条通过其开设在正阳县**站附近的经营油条摊点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阮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357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被告人阮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林

节凤云

2014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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