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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_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镇**面食店业主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萝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萝北县****面食店业主被告人阮某某,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向面粉中加入明矾。经检测认定,送检的样本油条中铝的残留量检验结果为145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萝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萝北县卫生健康局文件、资质认定证书、现实表现证明、企业基本信息、萝北县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农产品)监督检验抽样单;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

5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主动到萝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栾丽晔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凤翔镇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证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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