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场**项办队长,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农场**区**队,现住万宁市**农场**安置区**栋**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阮某某陆续砍伐万宁市**农场**经济区管委会**实业公司**分公司**队所属的胶园林段**号树位上的橡胶树,所得橡胶木材用于烧柴火或藏匿于自家鱼塘中备用。2019年10月,被告人阮某某交给**分公司2.6万元人民币作为砍树罚款。经鉴定,阮某某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橡胶树,株数27株,总立木蓄积量15.3647立方米。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阮某某经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伐桩1个、橡胶木12段、电锯1把(照片);
2.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复函、证明书等;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 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官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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