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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路**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9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多次到南靖县山城镇、靖城镇庵庙及店面实施盗窃,合计盗窃金额1965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30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阮某某到**村**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铁丝将添油箱内现金勾出,后逃离现场。次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阮某某再次到该庙内以同案方式实施盗窃,两次共窃得现金400元。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 “**会所”,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柜台抽屉内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靖城镇阡寨与国道319线交叉路口黄某某经营的“**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抽屉内现金300元。

4、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土地公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庙内添油箱撬开,窃得现金800元,后逃离现场。

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山城镇**村“**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添油箱撬开,窃得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

6、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新中山**牛排店,趁旁人不注意,拿走摆放在收银台的捐款箱,窃得现金800元。

7、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 “**温泉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500元,后逃离现场。

8、2019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庵,趁庵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庵内添油箱撬下搬走,窃得现金500元。

9、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铁线将添油箱内现金勾出,窃得现金400元,后逃离现场。

10、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阮某某先后两次到南靖县山城镇嘉兴路**号**饭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神像柜上红包,共窃得现金1240元,后逃离现场。

1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到南靖县山城镇杉行街**广场**幢**室,趁无人之机,拿走神明柜上红包,窃得现金400元,后逃离现场。

12、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号 “**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得现金1200元,后逃离现场。

13、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花园**号张某某家中,趁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窃得客厅神明柜内红包内现金300元及一条灰七匹狼香烟(经鉴定,价值210元),后逃离现场。

14、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 “**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得现金1800元,后逃离现场。

15、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阮某某先后三次到南靖县山城镇**村**路**号“**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分别窃得现金100元、200元、1000元(合计1300元),后逃离现场。

16、2019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小区大门口韩某某经营的“**饭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得收银台下面塑料盒内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

17、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号“**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得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

18、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得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

19、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得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号“**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得现金500元,后逃离现场。

2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漳州西陵“**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得现金80元,后逃离现场。

22、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荆南路林某某经营的“**小吃店”,趁旁人不注意,窃走店内抽屉现金400元,后逃离现场。

23、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庙,趁庙内无人之机,拿走添油箱内现金20元。

24、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超市旁边的“**庙”,趁庙内无人之机,强行推开庙门并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庙内添油箱,窃得现金600元,后逃离现场。

25、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得现金400元,后逃离现场。

26、2019年9月5日早上,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村“**庵”,趁庵内无人之机,趁庵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庵内添油箱撬下搬走,窃得现金1300元。

27、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阮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路“**庙”,趁庙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添油箱,窃的现金200元,后逃离现场。

28、2019年10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到南靖县山城镇**村 “**庙”,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庙门锁,准备盗窃庙内添油箱时被群众发现,后被告人阮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在南靖县山城镇荆南路8号B栋201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徐某某、柯某某、黄某某等26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南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颖颖

                             检  察  官:黄国华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肆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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