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1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雷某某(已判刑)与庞某甲于2017年同居共育女儿,但一直没登记结婚。
2020年6月3日晚,庞某甲的姐姐庞某乙与母亲陈某某从湛江市回到佛山市南海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雷某某接送。随后雷某某联络被告人阮某某到南海区**镇**酒楼附近等候,并告知准备盗窃银行卡,安排其查询银行卡余额。雷某某将陈某某二人接回陈某某位于**楼**房的住处。期间,雷某某从陈某某的手提包里的钱包盗走一张农业银行卡,并交由阮某某到银行柜员机查询该卡账户余额。得知该卡余额不大,雷某某返回陈某某住处盗走陈某某的钱包(内有300元现金、二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件)。得手后雷某某将银行卡放置在一台货车车架上,通知阮某某取卡查询余额。查询余额后,雷某某让阮某某持尾号**农业银行卡到**黄金店刷卡53925元购买两条黄金项链。其后雷某某将黄金项链拿到**公司典当,套取现金44712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6月4日晚,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雷某某家人向陈某某退赔36000元,陈某某对雷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9月14日,阮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阮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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