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身份证号码4407811995********,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于201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7月至10月,利用其曾经在台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时掌握该公司企业公众号“**”关联的“**”、“**”、“**”、“**”四个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密码,多次手动操作将上述微信帐号的钱转到其自己控制的微信名称分别为“**”、“**”、“**”、“**”的微信帐号,盗窃该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7633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已退赔7633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陈某某,并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雄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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