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住广西龙州县龙州**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阮某某捡到被害人符某某遗失的两部手机,因其中一部手机没有设置锁屏密码,阮某某遂采取更改符某某支付宝所捆绑手机号码的方式,更改了符某某支付宝的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将支付宝所捆绑银行卡内的钱款人民币18000元分六次充值到已被其控制的支付宝,后通过该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到其支付宝中使用。案发后,阮某某退还符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款人民币1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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