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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于2003年6月3日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7月6日刑满释放;于2004年8月12日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洗澡之机,将王某某放在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室的一套威斯康尼牌西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一双百丽皮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一枚足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和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0元)及钱包盗走,后又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转走了被害人微信上的6690元人民币。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手机微信上转走的6690元人民币已被其挥霍,其余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88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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