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3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乡**小组**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房,2016年6月8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8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阮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房,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家里一部OPPO牌子手机。涉案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70元。
2、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阮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桥**巷**号**楼,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里二部华为牌子手机。涉案二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二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璐璐
检察官助理 高丽萍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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