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阮**,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1********,土家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现住咸丰县**镇****。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21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11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阮**在湖北省咸丰县****镇***菜市场内,尾随被害人郭某某,从其腰包内窃取黑色钱包1个,并将钱包内的人民币370余元留下后随手将钱包及钱包内的证件和银行卡丢在马路边。

同年10月19日10时许,阮**在湖北省咸丰县***镇中国移动店门口一地摊处,趁被害人姚某某不备,用刀具划破姚某某上衣内里口袋后将钱包拿走,随后离开现场,在乘车回城途中将钱包内的人民币785元拿走,钱包及钱包内的证件等物品被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勘验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阮**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文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鑫东

检察官助理:张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阮**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咸丰县****镇小河坝,联系电话1347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