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11月24日分别被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FM****(套牌号)的银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去到翁源县****学校正在承建的体育馆工地盗走该工地内堆放的铁件若干,随后用车运载盗窃而来的铁件拉到三华大桥靠周陂一侧存放。
2、2020年9月3日凌晨0时17分许,被告人阮某某再次驾驶一辆号牌为粤FM****(套牌号)的银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去到翁源县****学校正在承建的体育馆工地盗走该工地内堆放的铁件若干,随后用车运载盗窃而来的铁件拉到三华大桥靠周陂一侧与第一次盗窃的铁件一起存放。
3、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再次驾驶一辆号牌为粤FM****(套牌号)的银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去到翁源县****学校正在承建的体育馆工地盗走该工地内堆放的铁件若干,并将盗窃而来的铁件运载到三华大桥处与之前两次盗窃的铁件一起存放,直到2020年9月7日中午,前往三华大桥后发现之前存放的铁件不见了。
4.2020年9月9日凌晨,阮某某再次驾驶一辆号牌为粤FM****(套牌号)的银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去到翁源县****学校正在承建的体育馆工地盗走该工地内堆放的铁托若干,随后开车运载着盗窃的铁件到三华大桥旁停放,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起获被盗铁托134件。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获的134件铁托价值为人民币2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笔录;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监控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 刘素晶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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