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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号楼**单元**号,无业。2010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高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被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阮某某提前到达杨某某(被害人闫某某的女朋友)租住的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小区门口附近,以与杨某某一起上班为由骗其离开该小区,后被告人阮某某窜至该小区**号楼**单元**层中户,用事先偷配的杨某某房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被害人闫某某和杨某某的卧室内,将被害人闫某某放在床板中间抽屉的一部粉红色苹果7手机(被害人自述价值4588元)、床边木架子上的收纳盒里的一块阿玛尼黑色石英手表(被害人自述价值1896.81元)、一块白色卡西欧运动手表(被害人自述价值1290元)以及放在衣柜盒子内的一块玉坠(被害人自述价值3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被盗物品以100元卖出,赃款已挥霍。

2、2020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以为被害人闫某某等人已回家过年,家中无人,再次进入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西**小区**号楼**单元**层中户内实施盗窃时,被在卧室内休息的被害人闫某某发现,被告人阮某某挣脱被害人闫某某的抓捕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3.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观看视频记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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