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7********,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南**学院学生,出生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曾用名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图财纠集在一起,分工合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面签放款,被告人阮某某负责招揽客户,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开车、收款、转账和保管欠条等,以在校大学生为作案对象,通过实借金额与借条不符、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然后再转介他人借新款还前款、逐步提高虚假借款金额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950元。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三名被告人还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人还债。该三名被告人多次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一股违法犯罪的“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被害人刘某甲因欠支付宝花呗,找陈某某(另案处理)实借2400元还花呗,但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00元的借条。借款当日,陈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带至长沙市天心区铁道学院附近的一个网吧找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借钱来还欠陈某某的债务。被害人刘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实借3000元,但应对方的要求出具了6000元的借条。借款第二天,因被害人刘某甲未能在私贷公司贷到款项,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认为被害人刘某甲违约,将6000元的借条改成了8000元的借条。被害人刘某甲随后在其他网贷公司贷款1200元钱作为利息还给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并按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要求每天支付50元的利息。过了两周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称需要收回所有欠款,于是被害人刘某甲被被告人阮某某带至一个叫“一贷江湖”的私贷平台借款。被害人刘某甲在该私贷平台实际贷得款项5900元,被告人阮某某从中收取了1000元中介费,另外一个中介从中收取了1400元中介费,被害人刘某甲实际到手款项2500元。被害人刘某甲将贷得的2500元加上自己身上原有的2700元,一共是5200元钱还给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但还欠2800元钱。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随后将被害人刘某甲又带至陈某某处借款3000元,来还所欠的2800元钱。后来,被害人刘某甲因无力偿还在陈永波处所借的本金及利息,又被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转介张某某、“敏某某”(均另案处理)处借新款还前款,使得被害人刘某甲的债务不断垒高。经查,被害人刘某甲在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处以“利息”“中介费”等名目被骗金额共计7950元。
2、2019年2月中旬,被害人李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长沙市雨花区白田小区向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实借2300元,但出具了5000元的借条。借款第二天,因被害人李某某未能在其他人处借款来还所欠的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遂将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5000元的借条改成了8000元的借条。被害人李某某感觉上当受骗,于是在第三天还了40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李某某每天支付200元利息直至还清剩余4000元欠款。被害人李某某在支付了8天利息后无力继续支付利息。随后被告人阮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其他网贷平台贷款,被害人李某某在网贷平台贷得款项后又还了13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害人李某某在后续的还款过程中,因一次未按时还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要求支付3000元的逾期费,被害人李某某随后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支付了1000元作为逾期费,剩余的2000元逾期费双方约定分四周偿还,每周偿还500元。经查,被害人李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处以“利息”“中介费”等名目被骗金额共计6000余元。
3、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区的花之林茶楼实借2000元给被害人何某某,并要求何某某出具了3000元的借条,约定利息每天75元,半个月归还。至3月10日,被害人何某某已付利息375元。
4、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白田小区实借3000元给被害人刘某乙,并要求刘某乙出具5000元的借条,约定利息每天100元,一个月归还。除去对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后,被害人刘某乙实际到手2140元。被害人刘某乙在支付了767元本息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尽快收回欠款,在2019年3月9日下午将被害人刘某乙约到长沙市岳麓区**区的花之林茶楼,要其向其他放贷人员借款还他们的欠款。因利息太高(实借10000元出具14000元的借条每天利息200元或实借7000元出具14000元的借条第二天还清),被害人刘某乙不愿向其他放贷人员借款,便被守着不让离开,后被害人刘某乙趁人不注意之际以上厕所为由逃离茶楼。2019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南方职业技术学院找被害人刘某乙还钱,被害人刘某乙将情况告诉学校老师后,学校老师向学校保卫处报警,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被当场抓获。同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被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实施“套路贷”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在“讨债”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欲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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