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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等5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8********,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街**,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区**座**单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9********,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8********,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惠安县**镇**园**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园**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先后持护照从国内乘坐飞机到越南,从事网络诈骗违法活动。在越南期间护照均被“老板”孙某某(在逃)扣留。同年9月30日,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五人商量一起结伙从越南返回国内,并于当天从越南南方乘坐火车、出租车前往中越边境。同年10月1日22时许,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五人从1089界碑附近的物理隔离栏处偷越国国境进入中国境内,当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斌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阮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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