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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68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自称越南国籍,岱依族,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北浒省佐请县**乡**村,暂住东莞市**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阮某某在越南女子梵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和指引下,组织并带领李某某、阮某甲(另案处理),从越南谅山边境非法偷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后乘坐大巴车到东莞市东城街道盈邦塑胶制品厂工作。2019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盈邦塑胶制品厂内抓获被告人阮某某及违法人员梵某某、李某某、阮某甲等非法入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梵某某、李某某、阮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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