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
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因为宋某某(另案处理)与雷某某(另案处理)在快手软件上开直播发生矛盾,双方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二道梨寨路斗殴。宋某某邀约了被告人阮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舒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持刀枪到梨寨路,分发刀、枪等工具后等待雷某某一方前来打架,雷某某邀约了叶某某(另案处理)、小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帮忙,叶某某将宋某某等人的实力告诉雷某某,并劝说雷某某不要和宋某某等人打,雷某某害怕打不过宋某某,便没有到梨寨路和宋某某斗殴,并关机不再和宋某某联系。宋某某等人等待无果后,宋某某便安排到场人员持刀枪、放烟花、列队拍摄视频来耀武扬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
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持械聚众
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阮某某等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必沙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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