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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行贿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曾任南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阮某某为了感谢陆某甲(另案处理)对其工作的支持,及合伙成立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和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甲公司做业务上给与的帮助,以*乙公司和*丙公司股份分红、*甲公司董事会奖励名义,分别给与陆某甲人民币45万元、42万元、50万元,共计人民币137万元。

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某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迅

2019年5月17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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