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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中文名:阮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国籍越南,护照号码C840****,京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越南安江省话山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为赚取部分“彩礼”,通过婚姻名义与中国籍男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再伺机逃回越南国内。2019年10月12日阮某某经钟某某、“阿吭”夫妇(均另案处理)介绍,与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居民曾某乙在越南“相亲”成功,曾某乙父亲曾某甲支付人民币10万元“彩礼”给钟某某,其中3万元交给了阮某某的母亲。随后,钟某某等人在越南帮阮某某办理了护照、未婚证明等证件,于2019年11月27日进入中国境内。

2019年12月3日曾某乙与阮某某在江西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证,随后两人回到曾某乙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曾某乙家生活期间,阮某某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与母亲取得联系,想办法回到越南国内去。因疫情等原因,阮某某母亲联系不到钟某某、“阿吭”夫妇来帮助阮某某逃回越南,于是联系了“阿韵”、“阿凤”、“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2020年2月27日,阮某某通过微信在“阿凤”的老公(另案处理)、“张某某”的帮助下逃到广西省贵港市“阿凤”家中。

2020年3月20日左右,阮某某根据“阿韵”等人的要求,通过越南籍男子YING(绰号“四哥”,另案处理)制作了假身份证,来到江西省乐平市,在上述人员及邹某某、周某某(均在逃)、孔某甲、桂某某的介绍下,阮某某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居民孔某乙“相亲”成功。2020年3月21日孔某乙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彩礼”给邹某某、周某某,将阮某某带回家中以夫妻名义生活。阮某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

2020年3月27日阮某某因疫情防控工作被政府部门隔离,阮某某未及逃跑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自述表、假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农行转账记录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护照及结婚证复印件等;2.证人孔某甲、董某某、吴某某、曾某甲、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孔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婚姻为名骗取财物,伙同他人骗取了曾某乙、孔某乙“彩礼”共计人民币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浩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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