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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5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号大院****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0月3日、2020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阮某某称可以帮其快速办理报考汽车C1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4000元个人使用,并没有帮张某某报名及安排考试,后经张某某追讨,仍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2020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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