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英桥镇,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曾因犯非法拘留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兴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阮某某经韦某某介绍,与罗某某、钟某某夫妇在南宁市东葛路**大酒楼212包厢见面,慌称收取8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可以帮助罗某某的朋友李某甲进入玉林**集团工作。根据约定,钟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转了80000元给阮某某。阮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助李某甲进入玉林**集团工作而将钱用于其个人开支使用。
2016年1月8日、12日,被告人阮某某又以能帮罗某某的朋友李某乙进入南宁**供电段工作为由,收取了钟某某转去的37000元。阮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助李某乙找工作而用于个人开支使用。
另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在罗某某、钟某某夫妇发现被骗要求退还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退还或不理睬罗某某、钟某某,后在罗某某、钟某某多次追讨下,于2016年3月20日退回2900给罗某某、钟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6年8月22日、9月20日又分两笔共退回10000元给罗某某、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穗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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