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益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益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阮益平以合伙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虚构投资项目,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郑某某钱款共计137 8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2019年8月初,被告人阮益平以投资杭州不锈钢项目为由骗取徐某某35 000元、郑某某4 000元;
2019年8月底,被告人阮益平以投资舟山一个项目为由骗取徐某某59 0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阮益平以所投资项目钱款不够为由骗取徐某某11 900元、3 900元;骗取郑某某22 000、2 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阮益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1辆;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户籍证明等;
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阮益平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益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益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益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振国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阮益平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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