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湛江市坡头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群众,已婚,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东堤一横路*号*栋*门*房的家中,通过在闲鱼平台上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二手电动车信息,并引诱被害人在其搭造的虚假物流公司网站进行线下交易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通过对被告人阮某某所设的虚假物流网站的微信二维码付款后,被告人阮某某便假冒物流公司客服人员与被害人联系,以操作失误导致资金被冻结需再次支付进行解冻为由让被害人多次扫码支付。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阮某某利用上述诈骗方式先后诈骗了被害人黄某某共人民币1760元(分三次,每次580元、600元、580元)、陈某某共人民币1300元(分两次,每次650元)、张某某共人民币1700元(分三次,每次700元、500元、500元)、马某某共人民币1300元(分两次,每次650元)。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的家属已将人民币6060元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说明;
2.证人冼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其相关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阮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已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被告人阮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诈骗,且多次诈骗,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故建议对阮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雀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2952****;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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