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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阮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一个叫SOULD的交友软件上认识并开始聊天,二人后来加为微信好友。阮某某在网络上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与王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阮某某多次以要买衣服、看病、要逛街等理由,骗取王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8007.74元,将钱全部用于消费和打游戏充值。案发后,阮某某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王某某愿意收取丽莎赔偿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对阮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现已收到人民币10000元,剩下的5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阮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007.7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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