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2018年4月11日因无证、酒驾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虚构需要资金做二手车车辆垫资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2%-9%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骗取戴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夏某某等人资金。所得款项均被被告人阮某某以后期借款偿还前期借款本息的方式用于还债及其个人信用卡还款、日常消费等。截止案发,被告人阮某某仍欠有戴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夏某某共计340余万元资金无法偿还。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通证券交易明细、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吕某某、邵某某、颜某某、方某某、林某某、柯某某、徐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戴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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