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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京族,初中文化,无业,自报越南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清化省****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与越南女子“阿某甲”、“阿某乙”(后两人另案处理)共谋欲通过骗婚的方式来骗取钱财。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通过中国东兴口岸入境。2020年1月18日,在“阿花”的安排下,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与越南籍女子“阿某丙”(另案处理)、“阿某丁”(另案处理)来到贵港并入住贵港城区某宾馆。尔后,““阿某甲”、“阿某乙”负责帮上述三人介绍对象骗取彩礼钱。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通过“阿某甲”、“阿某乙”的安排,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的小骑兵奶茶店与被害人吴某某及其家人见面,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表示愿意嫁给吴某某。吴某某及其家人信以为真,由吴某某的父亲当面将人民币40000元作为彩礼钱交给“阿某甲”。当天晚上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还以转帐需要手续费为由,让吴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转帐人民币200元给“阿某甲”。“阿某甲”收到彩礼钱后,通过转帐6000万越南盾(折合人民币1.8万元)到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的越南银行卡上。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与一起假装嫁到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的“阿某丙”、“阿某丁”相约在武乐镇胜岭村刘某某家伺机逃跑。后阿某丙”、“阿某丁”借口上街买东西骑电动车逃跑消失,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因没有机会逃跑,遂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手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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