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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阮某某,又名阮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阮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尹某某的女儿上金牛小学为由,虚构雷某某(已故)系其“干爹”,并认识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金牛小学一高姓老师,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检察官助理:马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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