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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现住叙永县叙永镇恩源小区17栋3-5。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与邓某某(2002年4月28日出生,未成年人)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19日下午,阮某某持邓某某身份证到叙永县叙永镇中环路宾归商务宾馆开房住宿,并支付了房费现金人民币100元。之后,邓某某随同被告人阮某某入住该宾馆222号房间。 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阮某某再次支付了现金人民币100元作为续房费用后继续使用该房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阮某某与邓某某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了由阮某某提供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当日22时左右,杨某某到该宾馆222号房间找被告人阮某某玩耍。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通话联系被告人阮某某后到该宾馆,以150元的价格向阮某某购买了两颗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并与杨某某、阮某某一起在该宾馆222号房间内将所购买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吸食完毕。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宾馆222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阮某某及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从阮某某白色羽绒服左侧口袋内查获麻古四颗、冰毒三小包,从该房间内查获打火机、锡箔纸、玻璃瓶等吸毒用工具。经称量,麻古四颗净重0.379克,冰毒三小包净重1.382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麻古、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川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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