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091996********,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贩卖毒品嫌疑,2018年7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阮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先后4次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口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给洪某某,分别是:
1、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阮某某贩卖给洪某某4盒盐酸曲马多,每盒一片共12粒,每盒价格34元,非法得款136元;
2、2018年6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阮某某贩卖给洪某某2盒盐酸曲马多,每盒一片共10粒,每盒价格34元,非法得款68元;
3、2018年6月底某日,被告人阮某某贩卖给洪某某2盒盐酸曲马多,每盒一片共10粒,每盒价格34元,非法得款68元;
4、2018年7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阮某某贩卖给洪某某2盒盐酸曲马多,每盒一片共10粒,每盒价格34元,非法得款68元;
上述阮某某一共贩卖给洪某某盐酸曲马多10盒108粒,非法得款340元,从中牟利40元。
2018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盐酸曲马多)10粒,每粒重约0.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材料、说明材料,被告人阮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相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共118粒(每粒约0.3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及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云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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