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6********,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住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栋**室的租住处,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黄某某,得款400元。

同月12日,被告人阮某某在租住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