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攀枝花市**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号,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7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1时许,攀枝花市**开发有限公司尚某某在公司原料堆场驾驶装载机直接对硫酸亚铁与硫精砂进行混料时,硫酸亚铁内含有的硫酸与硫精砂中的硫化亚铁迅速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大量硫化氢气体逸出,致使尚某某和对其施救的刘某甲中毒死亡,路过此处或参与施救的吴某某、黄某某、刘某乙、任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不同程度中毒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经攀枝花市**开发有限公司“8.11”事故调查组认定并得到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被告人阮某某作为攀枝花市**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未配全配齐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未组织原料混合作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的批复、攀枝花市**开发有限公司“8.11”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和解协议书;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2人死亡、6人中毒受伤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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