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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非法侵入住宅)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和被害人胡某某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阮某某一直想确认胡某某是否真的有男朋友。2020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阮某某携带一副手套、一瓶辣椒水、一个扳手、一把美工刀,来到胡某某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村**号**房楼下,阮某某通过攀爬空调机,从其中一个卧室的窗户进入到**房内,后发现胡某某住在另一个房间,于是想通过攀爬该卧室门上面的玻璃窗进入卧室,在攀爬的过程中,被胡某某和其男朋友龚某某发现,阮某某遂进入该卧室内,在龚某某和阮某某交谈时,阮某某将事前准备好的辣椒水喷向龚某某,之后,胡某某将阮某某拉离卧室到楼下停车场。

民警接到龚某某的报警后,于2020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村村委会附近将被告人阮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阮某某处扣押了一瓶辣椒水、一把长度30cm的白色扳手、一副橙色手套、一把橙色外壳的美工刀、一盒美工刀刀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租房合同一份;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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