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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5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德市**开发区**幢**室,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民间互助会”的形式,以福安市***镇**街**号其经营的服装店为标会点,非法组织不特定群众参加标额为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共计7场,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4425000元,2015年6月倒会后造成17名存款会员经济损失496590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阮某某被宁德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会单、存款一览表、存款会员标会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某、游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姜某某、郭某某、陈某乙、林某甲、郑某甲、陈某丙、郑某乙、黄某乙、林某乙、郑某丙、方程琴等人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游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宁正信会所[2019]专审字第74号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316页,检察材料壹册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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