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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在霞浦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在霞浦县**镇**号组织11场民间互助会,吸纳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颜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颜某乙、李某乙、游某某、张某乙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阮某某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阮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446300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51904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阮某某在柘荣县**路**县**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登记表、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阮某某户籍证明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张某甲、颜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颜某乙、李某乙、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2446300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5190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升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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