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放置捕猎夹的方法,在武宁县**镇**村村**村其家附近的荒田里猎捕到4只野兔,后出售给李某某,共获利400元。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猎捕的兔类野生动物为华南兔,该物种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通告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喻松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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