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8********,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阮某某在尉氏县庄头乡阮家村其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苗2863株,于2020年3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当场铲除,经鉴定,被告人阮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阮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阮某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出具铲除经过证明被告人阮某某种植的罂粟被当场铲除的情况;2.证人阮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阮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4. 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阮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86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凤闯
检察官:马林建
(院印)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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