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阮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0******,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起在锡市**区**号店铺内销售卷烟。2018年5月30日,锡市烟草局在执法检查中查扣阮某某卷烟合计1707条,价值19722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投案情况说明、案卷移交函锡市烟移(2018)第36号、锡林浩特市烟草局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锡林浩特市烟草局涉案烟草核价表、补充说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文件(2018)2号、锡林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涉案卷烟的函(2018)第36号、锡林浩特市烟草专卖局证明、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零售许可证,而零售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利悍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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