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金融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户籍在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街**弄**号**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园**街**,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幢**单元**。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阮某甲经与阮某乙联系,约定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元/瓶的价格从阮某乙处订购假冒贵州茅台酒,后又以其经营的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签订酒类销售合同,以1700元/瓶的价格向胡等人进行销售。2019年5月中下旬,胡某某支付部分货款21万元后,阮某甲向阮某乙订购40箱共240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给阮某乙6万元。
2019年5月28日,上述240瓶贵州茅台酒经物流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佳通路**弄**号**室阮某甲经营地,在交付给胡某某等人时,被发现可能系假冒,阮某甲遂向胡某某等人退款8万余元。后因其无力退还余款,胡某某等人报警,阮某甲在现场等候并被处警民警控制。经权利人委托的人员鉴定,上述酒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年8月8日,被告人阮某乙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其与阮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胡某某、张某某经高某某、冷某某等人介绍,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以1700元/瓶的价格从**公司购买飞天茅台酒等,并支付定金210560元。2019年5月28日到嘉定区南翔镇佳通路**弄**公司收货时,发现酒品系假冒,后阮某甲退还了82560元;
2.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侦查人员对阮某甲经营的**公司进行搜查,发现部分电子文档及对发现的茅台酒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清点、扣押等过程;
3.产品辨认(鉴定)表、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证实,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情况及案中发现的相关酒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转账记录截图及物流信息详单、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等证实,涉案酒品的物流运送情况及相关资金交付、流转情况;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到案的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的供述,印证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对基本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阮某甲涉及销售金额数额巨大,阮某乙涉及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阮某甲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阮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阮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牧青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阮某乙现均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赃证物品清单1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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