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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53********,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川B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贾某某,行驶至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阮家堰村二队田坎处时,与被害人阮某乙发生碰撞,致人、车坠入秧田,后阮某甲将阮某乙送往刘家镇卫生院,阮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群众报案。经法医鉴定,死者阮某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阮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阮某乙无责任。2019年8月1日,阮某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阮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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