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3时30分,被告人阮某甲无证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24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42线229K+9310M处,与牛某甲驾驶的电动自相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牛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某甲弃车逃逸。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阮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阮某甲到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阮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档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乙、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监控抓拍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修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甲取保候审于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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