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阮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3日至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阮某甲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国道**********路段时与邓某某的驾驶闽D*****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阮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阮某甲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92.3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阮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阮某甲于2019年4月23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阮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邓某某、阮某乙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无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92.33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飞鹏
检 察 员:王 强
2019年7月18日
附:
(一)被告人阮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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