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职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阮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3********,汉族,专科文化,系息烽县财政局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办公室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息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阮某甲利用担任息烽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全县政府**项目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政府**项目的申报审批、审核支付**资金等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阮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息烽县**中学班班通**项目中为贵州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提供帮助,后在贵阳市区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2014年底,被告人阮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在贵阳市金阳客车站附近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3.2015年底,被告人阮某甲在息烽县**路其婆婆家附近刘某甲的车上,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4.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阮某甲以其胞弟阮某乙参加清镇市**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5.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阮某甲在息烽县虎城大厦附近刘某甲的车上,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6.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阮某甲在息烽县**路其婆婆家附近刘某甲的车上,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7.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阮某甲以其侄儿阮某丙参加息烽县**局**大道绿化苗木**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8.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阮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9.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阮某甲在息烽县**城地下停车场收受刘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阮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身份材料、息烽县相关**项目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政府**相关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瑛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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