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阮某甲,曾用名阮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阮某甲前往仁庄镇冯垟村“墩田湾”山场田某某开垦农田,期间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经永嘉县森明林业技术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鉴定,本次森林火灾火场过火总面积1400亩,93.33公顷。受害森林面积94亩,6.27公顷,立木蓄积107.6立方米。散生毛竹340株,散生杨梅65株。省级公益林1253亩。按地类分:乔木林地94亩,6.27公顷,蓄积107.6立方米;新造林地497亩,33.13公顷;火烧迹地705亩,47公顷;非林地104亩,6.94公顷。根据青田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中被烧毁的新造林基地需重新规划造林,造林费用经测算需100.33万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阮某甲主动向青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关于仁庄镇仁庄村(阮垟自然村)、冯垟村、山口镇大田村、高湖镇圩村等1、3个标段造林基地被火烧后,重新增加苗木及人工工资造林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谅解书、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通知、扑救劳务费发放清册、
2.证人证言:留连明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青田县仁庄镇冯垟后半山“墩田湾”山场失火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未注意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6.27公顷,新造林地33.1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甲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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