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6日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阮某甲在本市西洞庭管理区**河堤下张某乙鱼池内打甲鱼时,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执,后阮某甲骑车离开,张某乙在**河堤上将阮某甲拦下,张某乙将阮某甲甲鱼枪抢过来对阮某甲实施殴打,阮某甲使用自制板凳对张某乙实施殴打,随后张某乙的哥哥张某甲与阮某甲弟弟阮某乙分别赶到现场,四人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阮某甲使用自制板凳殴打张某乙腿部,造成张某乙左腿腓骨骨折,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医药费17200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阮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阮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779****;
2.移送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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