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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阮某甲(曾用名阮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阮某甲和被害人阮某丙在饮酒后回到南海区狮山镇**超市四楼宿舍,两人因之前斗酒的问题发生争吵,继而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致双方受伤。后两人被舍友上前分开,报警,阮某甲被到场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阮某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导致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阮某甲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颈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阮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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