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阮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1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白崖村星光家园,阮某乙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儿子有债务纠纷,便与李某某产生口角,后阮某乙叫来被告人阮某甲,阮某甲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在李某某头部、身上殴打,致李某某受伤。2020年9月14日,经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眶周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李某某右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阮某甲主动前往花牛派出所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阮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等费用90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甲系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红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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